为规范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摊点经营行为,强化食品安全责任,严把食品安全关,德城区市场监管局于近期开展了三小行业集中整治“铁拳”行动,通过加强执法监管,切实做到检查一批、规范一批,整改一批、提升一批,处理一批、震慑一批。7月份以来,德城区市场监管局已累计查处9件三小行业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一、德州市德城区春辉早餐店未设置防蝇设施案
2021年7月15日,德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该店检查时,现场未发现灭蝇灯等防蝇设备、垃圾桶未带盖。执法人员针对该行为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7月19日前改正。
2021年7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进行检查,该上述行为没有整改。
当事人未设置防蝇设备或者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德州市德城区孙记特色炒鸡店未设置防蝇设施案
2021年7月16日,德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该店检查时,现场未发现灭蝇灯等防蝇设备,垃圾桶未带盖。执法人员针对该行为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7月19日前改正。
2021年7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进行检查,该上述行为没有整改。
当事人未设置防蝇设备或者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德州市德城区金鑫快餐店未设置防蝇设施案
2021年8月2日,德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该店检查时,现场未发现灭蝇灯等防蝇设备,垃圾桶未带盖。执法人员针对该行为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8月4日前改正。
2021年8月5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进行检查,该上述行为没有整改。
当事人未设置防蝇设备或者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德城区永发馒头房未设置防蝇设施案
2021年7月19日,德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防蝇帘处于两边悬挂状态。执法人员针对该行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3日内对违法事项进行改正。
2021年7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责令整改事项进行改正。
当事人未正常使用防蝇设施且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德城区雅琪清真盖浇饭店未设置防蝇设施案
2021年7月19日,德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防蝇帘处于两边悬挂状态。执法人员针对该行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3日内对违法事项进行改正。
2021年7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责令整改事项进行改正。
当事人未正常使用防蝇设施且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德城区名扬快餐店未设置防蝇设施案
2021年7月19日,德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防蝇帘处于两边悬挂状态。执法人员针对该行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3日内对违法事项进行改正。
2021年7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责令整改事项进行改正。
当事人未正常使用防蝇设施且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德城区岑岑牛肉板面店未设置防蝇设施案
2021年7月19日,德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防蝇帘处于两边悬挂状态。执法人员针对该行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3日内对违法事项进行改正。
2021年7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责令整改事项进行改正。
当事人未正常使用防蝇设施且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德城区李梁炸鸡店未设置防蝇设施案
2021年7月19日,德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防蝇帘处于两边悬挂状态,灭蝇灯未打开。执法人员针对该行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3日内对违法事项进行改正。
2021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责令整改事项进行改正。
当事人未正常使用防蝇设施且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德城区粮润快餐店未设置防蝇设施案
2021年7月19日,德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处苍蝇较多,防蝇帘未能正常使用,处于两侧束缚状态。执法人员针对该行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3日内对违法事项进行改正。
2021年7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责令整改事项进行改正。
当事人未正常使用防蝇设施且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三小单位因未设置防蝇设施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亦不符合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标准。经综合裁量,我局分别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主动排查食品风险隐患,对发现问题要立行立改,助力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迎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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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李榕
审核|朱代军 终审|尹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