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9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山东金鲁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鲁班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赵传峰贪污、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金鲁班集团原副总经理张晓波贪污、挪用资金一案,对被告人赵传峰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被告人张晓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目前该案尚在上诉期内。
经审理查明: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赵传峰利用担任金鲁班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伙同张晓波,贪污公款共计119万元。2006年至2020年5月,被告人赵传峰利用担任德州市公路管理局局长、金鲁班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岗位调整、公司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37.954755万元。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赵传峰利用担任金鲁班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以金鲁班集团国有资产对外融资、提供担保、拆借资金,造成金鲁班集团直接损失5133万元。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赵传峰在明知虚构购销合同办理贷款存在法律、资金等多方面风险以及未对相关企业尽职调查的情况下,授权已离职的张晓波用虚构的购销合同办理贷款,造成金鲁班集团损失9550万元。其中,张晓波挪用60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后,追回损失63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传峰、张晓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赵传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赵传峰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超越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张晓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赵传峰、张晓波均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赵传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立功、自首情节,主动退缴赃款赃物,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传峰有索贿情节,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晓波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缴赃款。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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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原法院 编辑|高红岩
审核|朱代军 终审|尹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