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调整优化《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应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近日,德州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102号令、《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中央本级指导性目录结构,以我省指导性目录为基础,做好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品目》))的衔接,在总结已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德州市《2015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进行了大幅调整和优化,制定《德州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结合行业特点和共同需求,进行分类和细化。按照粗细适宜、有效管用、便于实施、动态调整的编制原则,在目录结构具体设置方面作了调整优化。其中,将一级目录调减至两类,分为公共服务、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两大类。不再使用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以及其他服务事项等六大类的划分。二级目录是在一级目录基础上,结合各部门的行业特点及共同需求,对有关服务类型的分类和细化。三级目录是在二级目录基础上,结合了各部门购买服务的具体项目特点,对有关具体服务项目进行归纳和提炼,尽可能与《品目》等有关内容保持一致。此外,取消兜底性目录。去除了原目录中“其他...服务”相关表述,范围更明晰,同时在通知中明确目录外项目处置方式,做好政策兜底工作。

明确应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强调对纳入《指导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等问题。

明确不得以服务事项已纳入《指导目录》作为申请财政预算的依据。《指导目录》强调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各购买主体不得以服务事项已纳入《指导目录》作为申请财政预算的依据。已纳入《指导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增强规范性和统一性。明确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指导性目录,各县(市、区)不再另行制定本地的指导性目录。

《指导目录》的出台将有效指导各级各部门规范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为我市各级各部门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供了遵循。

来源|德州财政
编辑|李榕
审核|朱代军 终审|尹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