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切实保证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德州市医疗保障局起草了《德州市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公开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
《办法》共分总则、奖励范围、奖励认定、奖励标准、奖励程序、责任及其他6章,其中,医疗保障基金是指由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职工大病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等专项基金。
奖励范围包括,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证据及线索,经查证属实,适用本办法的,予以奖励。其中,举报人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近亲属的,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包含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有: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及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奖励标准方面,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可按举报线索中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因举报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停止拨付、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可视情形给予200元至1000元奖励。
在奖励程序上,医疗保障部门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线索,应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调查的意见。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实名举报线索,应自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意见,并说明原因。
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于11月19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德州市医疗保障局规划法规和基金管理科。电话:0534-2720312,电子邮箱:dzybjjjk@dz.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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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记者 | 尹晓燕
审核 | 王秀青 终审 | 尹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