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预防基础知识

  1. 什么是职业病?

     当职业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的限度时,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理的改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症状,影响劳动能力,这类疾病通称为职业病。一般被认定为职业病,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该疾病应与工作场所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密切相关;二是所接触的有害因素的剂量(浓度或强度)无论过去或现在,都足可导致疾病的发生;三是必须区别职业性与非职业性病因所起的作用,而前者的可能性必须大于后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有哪些?

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10类132种。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尘肺病: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过敏性肺炎;棉尘病;哮喘;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硬金属肺病。

  (2)职业性皮肤病

接触性皮炎;光接触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化学性皮肤灼伤;白斑;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3)职业性眼病

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爆震聋。

  (5)职业性化学中毒

  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镉及其化合物中毒;铍病;铊及其化合物中毒;钡及其化合物中毒;钒及其化合物中毒;磷及其化合物中毒;砷及其化合物中毒;铀及其化合物中毒;砷化氢中毒;氯气中毒;二氧化硫中毒;光气中毒;氨中毒;偏二甲基肼中毒;氮氧化合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二硫化碳中毒;硫化氢中毒;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四乙基铅中毒;有机锡中毒;羰基镍中毒;苯中毒;甲苯中毒;二甲苯中毒;正己烷中毒;汽油中毒;一甲胺中毒;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二氯乙烷中毒;四氯化碳中毒;氯乙烯中毒;三氯乙烯中毒;氯丙烯中毒;氯丁二烯中毒;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三硝基甲苯中毒;甲醇中毒;酚中毒;五氯酚(钠)中毒;甲醛中毒;硫酸二甲酯中毒;丙烯酰胺中毒;二甲基甲酰胺中毒;有机磷中毒;氨基甲酸酯类中毒;杀虫脒中毒;溴甲烷中毒;拟除虫菊酯类中毒;铟及其化合物中毒;溴丙烷中毒;碘甲烷中毒;氯乙酸中毒;环氧乙烷中毒;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手臂振动病;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冻伤。

  (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8)职业性传染病

炭疽;森林脑炎;布鲁氏菌病;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莱姆病。

  (9)职业性肿瘤

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β-萘胺所致膀胱癌。

(10)其他职业病

  金属烟热;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3.职工有哪些职业卫生权利?

  (1)获得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2)获得职业卫生检查、职业病诊治、康复等职业危害防治服务的权利。

  (3)了解作业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有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权利。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5)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利。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4.如何进行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结论。

  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劳动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诊断结论和诊断时间。

小贴士 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可“任性”

  实际工作中,不少用人单位不了解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定条件,随意解除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侵犯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伤职工作为一类特殊群体,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管理,既要遵循《劳动合同法》的原则规定,又要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尤其是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应当严格依法执行,并区分不同情形分类对待。

  1.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时期: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2.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伤残等级:一级到四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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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审核 | 张志宁 终审 | 杨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