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哪些安全生产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发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最新修订于2014年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1日实施。新《安全生产法》(下文简称新法)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减少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维护职工权益,本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哪些职责?

答:新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本条主要明确的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这里讲的“主要负责人”,一般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中起决策作用的领导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日常活动的决策人,包括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也包括其全面负责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总经理,以及非法人单位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正职领导,如厂长、经理等。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哪些职责?

答:新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本条是新增加的一条法律规定,主要目的是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作为本单位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部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最了解、最熟悉,是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规章制度等事项的具体执行者,从某种意义讲,也是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助手。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哪些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答:新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一般说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熟悉和了解并能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以及与本单位有关的安全标准;(2)基本掌握安全分析、安全决策及事故预测和防护知识,具有审查安全建设规划、计划、大中修施工方案的安全决策知识;(3)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受过一定的安全技术培训,具有一定的从事本行业工作的经验,基本熟悉和掌握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安全知识;(4)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较好地组织和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一般来讲,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要求高于主要负责人,并要有相应的现场安全管理能力,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熟悉并能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与本单位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相关的安全标准。(2)掌握安全分析、安全决策及事故预测和防护知识,具有审查安全建设规划、计划、大中修施工方案的安全决策知识。(3)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受过一定的安全技术培训,具有从事本行业工作的经验,熟悉和掌握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安全知识,并能够熟练地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运用。(4)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较好地组织和领导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较好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哪方面内容?如何加强风险防范?

答:新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二是安全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本条还对从业人员的知情权的保障作出了规定,知情权是一种基本人权,属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一部分。本条主要从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应急措施等情况向从业人员予以告知的角度,对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问题进行了规定。

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该负什么责任?

答: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本条是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的规定。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等任何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作为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都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6、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起到什么作用?

答:新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本条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规定。本条与原法条相比,增加了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这样修改的目的是发挥商业保险在事故预防、救援以及赔付第三方人员伤亡等方面的作用,作为工伤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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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审核 | 张志宁 终审 | 杨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