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为某公司刚入职的员工,公司的车间主任安排其暂时先做打扫卫生的工作,次日跟随师傅张某学习回收酒精相关工作。休息时,王某看见师傅张某在工作台备料,想提前熟悉情况,即跟随张某到工作台旁观看张某操作。由于设备故障,回收酒精岗位发生酒精溢料事故,随时有爆炸可能,现场人员均从工作现场窗户跳出。王某在跳落地面时双足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双侧跟骨骨折。
之后王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公司认为王某受伤时从事的工作与领导指派的任务无关,不能算工伤。
那么王某这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吗?
分析
王某这种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的“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例如职工所在的车间,而不是指职工本人具体的工作岗位。
本案中,王某提前跟随师父进行学习是按照管理人员即车间主任的安排进行的,并不是擅自离岗换岗,不属于“串岗”,应为正常工作变动;其次,即使认定王某上班期间“串岗”行为成立,王某仅是违反了相关企业管理制度,并不能改变王某仍在工作场所内工作的事实,不能因此影响工伤认定。所以王某这种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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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 “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公众号
编辑、审核 | 终审 | 杨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