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2月2日至20日,国四及以下中、重型货车不得在市区通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

为强化秋冬季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现就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制时段和管制措施要求

(一)2月2日0时至2月20日24时,全市行政区域内,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燃油(气)货车原则上不得上路行驶(高速公路除外);停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

(二)2月2日0时至3月13日24时,当出现长时间大范围不利气象条件时,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及区域联防联控要求,进一步采取应急强化管制措施。全市行政区域内,运输大宗货物的燃油(气)货车原则上不得穿行,停止使用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豁免范围

民生保障、应急抢险、城市运行保障、公共交通(公交车、出租车)、执法执勤、新能源等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在临时性交通管制范围内。

三、其他事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合理设置禁行、限行标志,及时疏导滞留车辆,并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实行其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交通参与者应当服从交通指挥,按照交通标志指示行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告知相关道路运输营运企业,并加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在管制时段内,相关区域原有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管制要求与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不一致的,以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为准。违反管制措施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各县(市、区)在管制时段内,加强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采取增加运营线路、加密班次、延长末班时间等措施,疏堵结合,确保群众出行安全畅通。

特此通告。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1日

德州日报新媒体出品
审核|张晓航 终审|朱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