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保障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严厉查处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不执行政府在疫情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擅自出入封控区、管控区或者在管控区内聚集,以及不按照政府规定要求擅自离开防范区或者在防范区内聚集的;
二、严格报告制度,对于从中高风险地区来德、返德人员或者路过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要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居、单位或当地派出所主动报告;
三、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人员,往来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拒不接受防疫、检疫、医学观察和居家隔离、集中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谎报、瞒报接触史、就诊史、旅居史等有关信息的;
四、阻碍或者妨害疫情防控人员依法实施的人员登记、车辆检查、防疫、检疫、医学观察、强制隔离、疫区封锁、医疗物资调配运输等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相关措施的;
五、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拒不服从防疫现场管控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辆等通行的;
六、谩骂、侮辱、威胁、伤害国家工作人员、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疫情防控工作的社区、安保、物业、志愿者及其他群防群治人员的;
七、编造、传播涉及疫情的虚假信息,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进行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涉及疫情防治的防护物资和药品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有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十一、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宰杀、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二、非法行医,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交叉感染的;
十三、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敲诈勒索、诈骗,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四、用工单位、娱乐场所、商场酒店、建筑工地、出租房屋等违反相关规定开(复)工、违规组织人员集聚、未履行防疫义务引起传染病病源传播的;
十五、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导致疫情虚假信息及其他相关有害信息传播的;
十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上述行为,视情节依法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110。
举报邮箱:dzsgaj12389@163.com。
特此通告!
德州市公安局
2022年3月13日
德州日报新媒体出品
来源|德州公安 编辑|高红岩
审核|张晓航 终审|朱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