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保险工伤预防的权利义务(一)

一、职工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职工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教育和培训,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和可能发生的不安全事故。

  (2)有权获得保障自身安全、健康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3)有权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予以拒绝。

  (4)有权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有权获得定期健康检查。

  (6)发生工伤时,有权得到抢救治疗。

  (7)发生工伤后,职工或其近亲属有权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8)工伤职工有权依法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9)工伤职工发生伤残,有权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和再次鉴定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0)因工致残尚有工作能力的职工,在就业方面应得到特殊保护。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因工致残的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根据不同情况安排适当工作。

  (11)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职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或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什么是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一些危害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因素。职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情况:一是存在的危险因素;二是防范措施;三是事故应急措施。职工对于安全生产的知情权,是保护其生命健康权的重要前提。如果职工知道并且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知识和处理办法,就可以消除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避免或者减少事故的发生。

同时,职工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建议权。安全生产工作涉及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因此,职工有权参与用人单位的民主管理。职工通过参与用人单位的民主管理,可以充分调动其关心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什么是安全生产的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

这里的批评权,是指职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的权利。这一权利规定有利于职工对用人单位进行群众监督,促使用人单位不断改进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这里的检举权、控告权,是指职工对本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检举和控告的情况必须真实,要实事求是。此外,法律明令禁止对检举和控告者进行打击报复。

四、当你遇到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时怎么办?

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这是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权利。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有时会出现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情况,由此导致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因此,法律赋予职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不仅是为了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也是为了警示用人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照章指挥,保障安全。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五、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能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吗?

由于在生产过程中自然和人为的危险因素不可避免,经常会在作业时发生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危险情况。当遇到危险紧急情况并且无法避免时,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因此,法律赋予职工享有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六、女职工依法享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权利?

  女职工的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决定其应受到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的体力一般比男职工差,特别是女职工在“五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围绝经期)有特殊的生理变化现象,所以女职工对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有毒有害因素一般比男职工更敏感。另外,高噪声环境、剧烈振动、放射性物质等会对女性生殖系统和身体产生有害影响。因此,要做好和加强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避免和减少生产劳动过程给女职工带来危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施行。该规定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作出以下要求:

  (1)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2)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3)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4)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5)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7)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8)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9)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10)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满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为什么未成年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权利?

未成年工依法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这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所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身体机能尚未健全,也缺乏生产知识和生产技能,过重及过度紧张的劳动、不良的工作环境、不适的劳动工种或劳动岗位,都会对他们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劳动过程中不进行特殊保护就会损害他们的身体健康。

例如,未成年少女长期从事负重作业和立位作业,会影响其骨盆正常发育,将影响其成年后的生育系统功能,使难产发病率增高;未成年工对生产性毒物敏感性较高,长期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易引起职业中毒,影响其生长发育。

八、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职工在上岗前应和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明确的劳动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在劳动合同中要载明保障职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第二,在劳动合同中要载明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遇有以下劳动合同不要签:

  (1)“生死合同”。在危险性较高的行业,用人单位往往在劳动合同中写上一些逃避责任的条款,如“发生伤亡事故,单位概不负责”等。

  (2)“暗箱合同”。这类劳动合同隐瞒了工作过程中的职业危害,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剥夺职工的合法权利。

  (3)“霸王合同”。有的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只强调自身的利益,无视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不容许职工提出意见,甚至规定“本合同条款由用人单位解释”等。

  (4)“卖身合同”。这类劳动合同要求职工无条件听从用人单位安排,用人单位可以任意安排加班加点、强迫劳动,使职工完全失去人身自由。

  (5)“双面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准备了两份合同,一份用来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一份用来约束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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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审核 | 张志宁 终审 | 杨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