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日上午8时40分,德州交警直属一大队在双一路与华润路交叉口附近设卡开展交通违法行为整治时,一辆车牌号码为鲁NB0603的黑色桑塔纳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民警在离车约有50米处,引导指挥该车靠边接受检查,然而驾驶员刘某某反而加速继续行驶,将民警撞伤后,刘某某驾车继续向前逃逸。
随后民警立即通过对讲机通知巡逻民警拦截刘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刘某某驾驶的车辆在双一路新园公寓北门处撞上了一辆在路边停放的轿车后停下,驾驶员刘某某下车后快速跑进了新园公寓小区,民警立即上前将刘某某控制,并将其移交给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于官屯派出所,同时将其所驾驶的车辆依法暂扣。
根据公安交警部门了解到,刘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系无证驾驶,其所驾驶的是一辆报废车,其本人于2017年10月份以两千元的价格从张某手里买得,购买时该车已是报废车辆,由于没有车牌,刘某便套用了一副其他车辆的车牌与年检标,企图在遇交警检查时蒙混过关。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将报废车辆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而张某将报废车辆卖给刘某某的行为已经触发了法律,其同样难逃法律的严惩。
目前,驾驶员刘某某因妨害公务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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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公安交警部门提醒,在遇到警察执法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积极配合执法工作,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任何无理取闹、恶意阻挠甚至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绝不姑息。
记者|郑东岩 通讯员|张亚磊 于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