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截止目前,我市有1384户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即将满3年,2018年7月14日之前如不及时移出,将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5年未再发生所有规定列入情形的,才能移出。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将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将受到有关部门的联合惩戒,在市场主体准入、招投标、银行贷款、企业上市、国有土地出让、“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出入境、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受到限制和禁入。
详细名单可登录德州红盾信息网或下载《德州市拟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名单》查询。
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