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记者从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又有15名驾驶人被依法剥夺驾驶权利。
此次公布的终生禁驾的15人中,年龄最小的26岁,最大的51岁,驾龄在2年至19年之间,这15人的禁驾原因包括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醉酒后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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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生禁驾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7年8月24日17时50分许,刘士朋酒后、无证驾驶鲁N02191重型普通货车沿省道353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德州市陵城区丁庄乡丁庄村路口,与由东向西行驶向左转弯的王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相撞,刘士朋、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士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对被告人刘士朋抽血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76mg/100m1。
经认定,刘士朋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2018年2月11日,刘士朋被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3月23日,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刘士朋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17年7月15日23时30分许,陈付民驾驶鲁AF7J9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德州市陵城区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德州市陵城区南环路江南塑业路段,与前方顺行的马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两车损坏,马某当场死亡,陈付民驾车逃逸。
经认定,陈付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年2月18日,陈付民被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8年3月14日,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陈付民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三:
2016年12月22日20时45分许,杨林醉酒驾驶鲁NBQ185号小型轿车沿齐河县城区老迎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冠者陶瓷门口时,与顺行在前步行至该处的被害人刘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受伤,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杨林借故逃离现场。2017年11月13日被告人杨林主动到齐河县交警大队投案。
经调查,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年2月28日,杨林被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8年4月16日,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杨林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17年4月2日23时16分许,贾延军驾鲁NM79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乐陵市城区兴隆大街由南向北至贵祥家园路口处,因观察不周,将由西向东步行过马路的赵某撞倒后逃逸,致赵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贾延军于2017年4月3日主动到德州市交警支队乐陵大队投案。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
经事故贵任认定,贾延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12月7日,贾延军被乐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2018年4月19日,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贾延军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16年3月25日21时30分许,王士国驾驶津AW2229号重型箱式货车沿省道248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乐陵市胡家街道办事处小史村桥,因会车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明。将由东向西步行过公路的王某撞倒后拖行致死,案发后王士国驾车逃逸。2016年3月25日23时许,王士国到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乐陵大队投案自首。
经认定,王士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9月22日,王士国被乐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2018年3月9日,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王士国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16年4月27日4时40分许,王绍亮驾驶车牌号为鲁M32A88号轿车沿省道248线由北向南行驶至8公里+934米处,因观察不周与前方顺行骑自行车的王某相撞,致两车损坏,王某当场死亡,王绍亮驾车逃逸。
经认定,王绍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9月6日,王绍亮被乐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8年3月9日,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王绍亮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记者|郑东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