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德州市政府新闻办举办“高水平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主题新闻发布会第一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创城办主任于浩然介绍主城区正在进行无牌电动自行车的专项治理行动具体措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规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需要登记的具体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
目前,我市已全部实现了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主城区开展的 专项行动主要针对老旧无牌电动自行车,主要采取了两项有力措施:一是开展挂牌集中行动。依托“千警上路”网格勤务,组织开展集中挂牌攻坚行动,工作量化到人,对道路、社区、单位、市场等电动车聚集地开展集中排查、现场挂牌;二是开展“清零”专项行动。制定印发《无牌电动自行车歼灭战专项行动方案》《无牌电动车挂牌明白纸》,主城区派出所、大队、支队机关各司其职,对无牌电动自行车开展专项集中治理,按照“一安、二集、三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电动车当场挂牌,不符合条件的无牌车辆进行拖移后集中挂牌。两项措施共出动警力8960人次,挂牌2.8万余副,主城区电动自行车上牌率明显上升。
居民在出行时,应注意。一是先挂牌后上路。登记上牌是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基础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凡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取得电动自行车牌照。二是戴头盔系卡口。规范佩戴头盔是安全骑行的必要保护措施,按照《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三是不闯灯不逆行。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要遵守交通信号灯,靠右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逆向行驶,在护栏缺口处需横穿马路或需要逆向通过路口时要下车推行。同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乘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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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杨鸣宇 编辑|王子梁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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