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由2‰降为1.5‰ 年可为企业减少缴费负担700余万元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自9月1日起,我市决定降低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费率由2‰调整为1.5‰。费率调整后,每年可为企业减少缴费负担700余万元。

我市自2010年开展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农民工群体纳入到了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向住建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记者 王志冕 通讯员 李国栋 牟永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