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德城区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案。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宇、宋某华、金某、田某、王某铭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宇为达到抽成目的,多次与宋某华等被告人,采用纠缠被害人、轮流盯梢、到被害人单位滋事、追堵被害人驾驶的车辆、私自在被害人车辆上安装定位追踪器、制造车辆刮擦事故等非法手段,向多人催要欠款,经公安机关多次对该团伙成员进行警告教育,仍屡教不改,继续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扰乱其正常工作、生活,破坏社会秩序,据统计,王某宇等人共非法获利20.4万元,以王某宇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宣读了起诉书,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某宇、宋某、金某、田某、王某铭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围绕本案定罪和量刑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王某宇、宋某、金某、田某、王某铭作了最后陈述。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被告人亲属和社会各界群众30余人到庭参加旁听。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记者|董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