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州市交通运输局出台《德州市主城区交通运输行业重点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实并予以行政处罚后予以奖励:
举报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查实并予以行政处罚后,奖励人民币1500元;举报出租汽车甩客、绕道、拒载、违规收费等违法行为,查实并予以行政处罚后,奖励人民币200元;举报交通运输领域涉黑涉恶违法行为,经调查移交公安部门后被依法查处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举报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等危险货物运输行为,道路运输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工地未采取防尘措施造成严重扬尘污染行为等,查实并予以行政处罚后,按处罚款数额的5%奖励,每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以上情形的受理范围为违法发生地在德州市主城区。
《办法》明确了举报受理范围、途径和流程、奖励原则和保密要求。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暂定实施一年,随形势变化及时调整。具体流程为:(一)受理审核。举报人可通过来信来访或拨打服务热线(12328)等方式举报,需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式及客观、准确的举报内容。举报人有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不予受理,同时举报人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二)立案调查。受理的举报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立案调查。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根据案件实际,提供书面举报材料或影像资料等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信息。举报的涉嫌违法行为存在事实不清、对象不明、已被执法部门发现并主动调查、无法取证或提供的证据系违法获取等情形的,不予立案。(三)落实奖励。执法部门查实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人主动履行或人民法院受理执法部门强制执行申请的,执法部门再次核对举报人银行卡及开户行等信息无误后,将相应奖金转入举报人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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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记者|石秀秀 通讯员|母建明 王玉瑞
审核|王秀青 终审|杨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