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宠物成为很多人的精神寄托,但有时主人因故无法照料,就会将宠物寄养给他人。近日,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寄养宠物产生的纠纷。
现实案例
暂时照顾变长期照料,好友因宠物寄养闹上法庭
2024年9月,蔡某因个人事务缠身,无法继续照料自己的泰迪犬嘟嘟。焦急之中,他联系了朋友吴某,请求对方帮忙暂时照顾,并准备了狗粮与宠物用品。两人顺利完成交接后,嘟嘟在吴某家中开始了新生活。
原以为只是短暂寄养,然而一段时间后,蔡某称要在老家处理事务,无法立刻返回,请求吴某继续帮忙照顾。此后,吴某多次催促,蔡某却始终无法前来,照顾宠物的各项开销逐渐累积。2024年11月,吴某提出2000元寄养费用,蔡某却认为“费用过高”,仅愿支付500元。
对此双方争执不下,矛盾升级,吴某干脆拒绝了蔡某要求归还宠物的请求。最终,双方闹上法庭,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依法审理此案。
法官说理
约定寄养即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双方应恪守相应义务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法官认真听取双方陈述,最终认定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在本案中,双方最初约定的短暂寄养期间,吴某自愿免费照顾宠物犬,法院对此予以认可。但在后续的寄养过程中,吴某主张的必要支出合情合理,结合市场行情与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寄养宠物总支出共计1922元,蔡某表示认可并支付相应费用。
法官表示,宠物主人和寄养方之间通常会形成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恪守相应义务。寄养期间,宠物主人应支付寄养费,如果是无偿寄养,应支付宠物所消耗物资的费用。寄养方应履行对宠物的照顾和看管义务,不得自行决定转送、卖给他人。
法条
《民法典》第464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民法典》第469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471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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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胡燕燕 编辑|许欢
审核|李智群 终审|李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