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多次入职同一公司,是否属于同一劳动关系期间?公司未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2倍工资差额?
案情简介
多次入职同一公司,未签合同引发2倍工资差额争议
第一次入职:小王于2021年3月入职甲公司从事车间打磨工作,并填写员工入职档案,2021年5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2022年1月小王从甲公司离职。
第二次入职:2022年6月小王通过公开招聘再次入职甲公司,并填写员工入职档案,2023年1月小王填写离职申请单,自愿离职。
第三次入职:2023年2月小王再次通过公开招聘入职甲公司,并填写员工入职档案,2023年5月因与甲公司发生纠纷填写离职申请单后离职。离职后,小王起诉甲公司,主张后两次入职均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后两段劳动关系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6万余元。
法院说理
三次入职形成独立劳动关系,未签合同需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审理中,法院认定小王三次入职的关键事实:
2021年3月首次入职,签订书面合同,2022年1月离职;
2022年6月、2023年2月两次重新入职时,均通过公开招聘流程并填写入职档案;
2023年1月、2023年5月两次离职时,均提交离职申请单,甲公司明确备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法院认为,每次离职后重新入职,双方均以实际行为表明劳动关系 “重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甲公司在2022年6月、2023年2月两次入职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违反法定义务。结合小王的工资标准及工作时长,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支付2倍工资差额5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员工离职后再次入职,视为新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重新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未签合同超1个月,用人单位需支付2倍工资,最长可追溯11个月;企业应建立入职、离职全流程管理机制,确保每次用工均合法合规,避免因“熟人返岗”放松法律要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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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智群 通讯员|宋坤涛 胡燕燕
编辑|许欢
审核|刘春杨 终审|李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