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互联网新技术、新业态催生的纠纷增多,如何定纷止争成为关键。
案情简介
近日,徐州某公司与山东某公司签订《供应链服务合作协议》,约定后者提供电商及社区团购平台入驻服务,前者缴纳29800元履约保证金,销售满30万元可全额退还,若因前者不配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后者不退款。履约中,前者开通“某买菜”账户并上架两款白酒(约定四款),因销量不佳下架,双方协商涨价再上架未果,前者要求退店退款遭拒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山东某公司仅完成部分服务,未按约定对接全部平台且未充分举证履约情况;徐州公司存在未提供完整商品目录等消极行为。法院认为,双方合同有效但均有履约瑕疵,认定“履约保证金”实为劳务费,结合履约程度、过错比例及实际服务内容,酌定山东某公司返还2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作为新类型商事纠纷,对类似纠纷中合同条款解释、过错责任认定及商事交易风险分配具有示范意义,体现了商事审判“促交易、护诚信”的价值导向,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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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智群 通讯员|胡燕燕
编辑|许欢
审核|刘春杨 终审|李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