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撞翻三轮车逃逸!伤者路遇肇事者,抓!

发生交通事故后

应该第一时间报警

但是前不久在德州经济开发区

发生的一起电动自行车肇事逃逸案

电动二轮车驾驶员闯红灯撞翻三轮车后

不仅不报警还丢下伤者逃跑

案情回顾

2021年06月30日07时30分许,刘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开发区天衢路由东向西直行,行驶至天衢路与崇德十一大道交叉口时,与左转弯的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致使付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刘某不仅未及时救助伤者,反而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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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报警后,事故处理民警迅速赶赴现场,一方面对现场勘查,并询问受害人及现场证人相关情况,一方面调取事故现场监控视频,查看事故发生情况。

民警通过监控视频发现,事故发生前肇事车辆无视信号灯指示,执意闯红灯,从而导致与向左转弯行驶的电动三轮电动车相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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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电动车并未悬挂号牌,无法确认车辆及驾驶人具体信息,案件侦破一时间陷入了困局,民警根据监控视频确定了肇事车辆的车型和人员特征,然后将案件进展跟三轮车当事人说明。

7月8日,三轮车驾驶员在路上遇见了一个与肇事者相似的人,及时与办案民警联系,掌握这一重要线索后,办案民警迅速前往天衢路某工厂内连人带车一并查获。

经讯问,驾驶员刘某对驾驶电动二轮车肇事逃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当民警问其为什么选择肇事逃逸时,他认为自己驾驶电动二轮车,轻易不会被找到,所以心存侥幸选择逃逸。

最后双方通过协商,电动二轮车驾驶员赔付伤者车辆损失及医疗费用一万余元,民警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进行了罚款处罚。

刘某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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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驾驶非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刘某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

不论是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一定要

 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及时报警 

切不可一走了之

这既是对伤者的尊重

也是对法律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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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朱代军 终审|尹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