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德州中心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拟每月每平方米补助5元租房补贴!

关于《德州市中心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含参照新就业)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增加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透明度,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现对《德州市中心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含参照新就业)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论证和吸收。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8月17日—8月23日

邮箱:lianzuzhufang@sina.com 联系电话:2693036

地址:德城区三八中路1398号市房管中心402室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7日

德州市中心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含参照
新就业)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中心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认真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的任务要求,切实帮助新就业无房职工解决阶段性居住困难,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关于加快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建住字〔2021〕3号)、《德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德建发〔2016〕3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德州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德建发〔2019〕7号),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包括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陵城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德州市人民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提供的用于其租赁私有住房的货币补助。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我市中心城区住房租赁补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定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年度工作目标;负责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监督、指导,并授权实施机构负责市中心城区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受理、审核、发放实施及牵头联络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编制的中心城区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计划,统筹中央、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和中心城区(含陵城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足额安排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配合做好新就业无房职工社会保险和就业登记审核工作。

第二章 住房租赁补贴认定标准及申请流程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中心城区新就业职工(含参照新就业)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常住户籍或已取得中心城区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并在中心城区确实租房(不含借住)居住;

(二)申请人未婚或离异(丧偶)且无子女;

(三)申请人与在中心城区就业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办理营业执照并确实从事经营;

(四)申请人名下无住房,并与直系血亲家庭人均住房不高于25m²。

第六条  补贴标准

(一)补贴面积标准。中心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含参照新就业)基本保障面积标准为30m²,按建筑面积计算。

(二)单位面积补贴标准。新就业无房职工(含参照新就业)每月每平方米补助5元。

(三)阶段性补贴标准。对于2021年1月1日以后,在中心城区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另每月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150元,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对超过36个月仍符合以上申报条件的,应转为参照新就业,或按规定变更到其他保障类别。

第七条 不列入阶段性补贴范围的情形

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以及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不列入阶段性租赁补贴范围。

第八条 补贴发放

中心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含参照新就业)住房租赁补贴实行按季发放,对核准登记后符合补贴条件的,自核准之日的当月开始计发租赁补贴。

第九条 申报流程

(一)申报所需资料。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资料:

1、填写《中心城区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填写《申请人承诺书》;

3、申请人员身份证、户籍薄及外地户籍人员居住证;

4、自有住房和居住情况证明;

5、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或营业执照;

中心城区具备新就业无房职工租赁补贴联审联查条件时,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托部门间大数据资源,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申报相关的原件和纸质证明材料。

(二)申报渠道。租赁补贴申报渠道原则上可选择由用人单位集中申报的方式,用人单位不具备申报条件的,可以个人单独申报。

(三)申报程序

申请人先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填报《德州市中心城区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表》等有关资料。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租赁补贴资格条件的,作为补贴对象予以登记,并通过政府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低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予以保障,并向社会公布登记保障结果。经审核,不符合租赁补贴资格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租赁补贴资格复核

第十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要按补贴资格复核程序加强补贴资格定期复核和动态抽查,确保租赁补贴依法合规发放,及时公示审核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一)资格复核形式

采取简易程序复核和常规程序复核相结合的双复核形式。简易程序复核是指通过重点复核租赁补贴家庭的房产情况来确认补贴保障资格,每年两次;常规程序复核是指以两年为周期对租赁补贴家庭的所有申报信息全面复核一遍。经复核,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资格条件的,及时停止发放,取消其租赁补贴资格。

(二)常规程序复核所需资料

1、《市中心城区公租房保障资格复核(变更)申请表》;

2、申请人员身份证、户籍薄及居住证;

3、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1)工作单位变化的,提供新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证明;

(2)住房发生变化的提供相关证明,其中,原租赁房屋更换的提供经房屋所属地房管或住建部门备案的新房屋租赁协议;原自有住房拆迁或出售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或出售协议;购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4、必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常规复核程序

申请人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领取《市中心城区公租房保障资格复核(变更)申请表》等有关表格,并按要求准备有关材料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继续符合条件的,按补贴标准实施登记发放。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写明不合格的原因,并将不合格的原因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在享受租赁补贴期间,住房、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市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变化情况,并持相关材料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审核程序对该申请人情况进行核查。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停止发放。对保障标准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租赁补贴金额。

第十二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含参照新就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终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一)经复核不再符合继续发放租赁补贴资格条件的;

(二)申请人无故不按照规定和时间要求提供材料,以及不能积极协助配合资格审核的;

(三)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当拒绝和终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其他情形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情况,依法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房租赁补贴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依法依规追回并计入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到信用中国(山东)、人民银行信用评价体系等诚信体系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实施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侵害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由其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  月  日。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本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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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查看《新就业职工租赁补贴

暂行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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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李榕
审核|朱代军 终审|尹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