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新修订的《德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条款由36条增加至41条

3月31日,我市召开《德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德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梁少宗,市司法局副局长、三级调研员路平出席发布会并重点介绍主要内容和修订重点等。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主体范围和决策事项范围。

一是关于主体范围的规定。《规定》第二条和第四十条明确了适用的主体,在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在第四十条规定:“决策机关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是关于决策事项范围的规定。《规定》在第三条第一款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明确为:“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在第三条第二款明确:“地方性法规议案提出、政府规章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把五大程序法定化,我市在修订《规定》时,重点把五大法定程序进一步具体化,以便更具有操作性。通过规范程序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有助于减少“拍脑袋”决策、“朝令夕改”等现象的发生,杜绝有权任性等问题。

(三)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本次重点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牵头部门、决策事项目录、层级监督、合法性审查的期限等方面进行修订。另对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名称进行调整,条款数量由36条增加至41条。

一是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规定》第三条依据上位法,以“列举+排除”方式规定了七类决策事项,排除了四类事项,进一步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二是加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领导。规定决策事项目录制定、调整时须经同级党委同意,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三是完善决策事项目录制度。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职责和目录编制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负责,会同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对目录草案进行研究论证,另外对决策事项目录的提报、论证、决定、公布程序进行细化。强化层级监督,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决策事项目录公布之日起15日内,将目录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四是进一步细化重点程序条款。对五大程序作了完善:公众参与方面明确了参与方式和反馈规定,增加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条款;选择专家、专业机构方面,增加“中立性”要求和专家一般应具备的条件;增加风险评估条款和委托评估规定;细化了决策承办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决策机关办公机构档案管理职责;明确了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报送的材料,增加了听取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意见要求。增加了宣传解读规定。

五是责任追究与上位法相衔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对法律责任做出规定,我市《规定》采用指引性条款,依照上位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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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杨鸣宇 编辑|李艺
审核|张晓航 终审|朱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