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企业经营压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我市积极落实省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的政策。
今年2月1日至6月30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93号)相关电价政策执行时间延续至2020年6月30日。
转供电单位应同步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2月1日至6月30日,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其中2月1日至29日高于该标准收取的,应于3月31日前向用户退还差价或抵扣后续电费。按其他方式收取电费的,转供电单位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规定执行。转供电单位违反上述价格政策的,终端用户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举报。
对2月份已经结算的电费,应通过按日折算等方式,在3月份电费结算时合并计算。
德州日报新媒体出品
记者|石秀秀 通讯员|马淑娟
编辑|石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