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德州市医疗保障局、德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联合发文,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阶段性降低我市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在原7%费率基础上,2月份降低1.5%;3至6月份降低2.5%;7至12月份降低1%。其他单位仍按鲁医保发【2020】9号文件规定执行,即3月至12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1%。
德州日报新媒体出品
编辑记者 | 尹晓燕
通讯员 | 冯莉
3月11日,德州市医疗保障局、德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联合发文,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阶段性降低我市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在原7%费率基础上,2月份降低1.5%;3至6月份降低2.5%;7至12月份降低1%。其他单位仍按鲁医保发【2020】9号文件规定执行,即3月至12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1%。
德州日报新媒体出品
编辑记者 | 尹晓燕
通讯员 | 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