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意见》,积极构建重点打击、综合整治、修复补偿“三位一体”办案模式,扎实践行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理念,为全面落实环境领域改革攻坚任务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意见》规定,严厉打击非法排放、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非法倾倒、处置散发恶臭气体的污染物等造成严重大气污染的犯罪行为。加大水源地保护力度,重点打击向河流、湖泊和地下水非法排放工业废水、黑臭水体以及投放有毒有害物质等犯罪。突出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走私洋垃圾等犯罪行为。依法惩处土地审批和污水排放审批、监测、执法等环节中发生的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犯罪。
《意见》规定,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规则,扎实践行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理念,完善重点打击、综合整治、修复补偿“三位一体”办案模式,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案件时,根据破坏的具体状况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积极开展修复补偿工作,引导或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相关行政机关督促违法行为人,采取承担劳务、给付货币等方法,通过补植复绿、土地复垦等方式恢复生态原貌,将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损失降至最低,确保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生态。
《意见》规定,对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渣土车违法违规运输及“散乱污”企业非法生产作业等行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慢作为或监管不力的,及时通过检察建议或移送案件线索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针对未经许可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造成大气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支持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或在履行诉前程序后及时提起公益诉讼。对造纸、氮肥、炼油、印染、农药等行业污水排放造成水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支持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或在履行诉前程序后及时提起公益诉讼。
《意见》还规定,依法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通过多种监督手段,严惩非法向乡村倾倒废物、垃圾,盗伐滥伐林木等污染乡村环境、破坏乡村生态资源犯罪。加强跨区域联合司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跨界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造成耕地毁坏,新农村、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违法违规占用农用地宅基地、破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的,及时通过检察建议或移交案件线索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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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郑东岩 通讯员|高忠祥 尹保健
编辑|李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