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法院首起环境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

4月24日上午,乐陵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狩猎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这是乐陵法院被上级法院确定为环境资源综合审判机制试点法院以来公开开庭审理的首例环境资源类案件、首例涉环资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来首例涉野生动物刑事犯罪案件。

本案由乐陵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孙文中担任审判长,与员额法官范超、黄帅及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维力出庭支持公诉。因当前处于疫情防控期间,本次庭审采用互联网远程视频庭审系统进行审理,全程录音录像并同步在中国庭审直播网直播。

2019年5月20日至5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在化楼镇蔡家村窑场附近,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的方法非法猎捕蟾蜍和蛙3700余只;2019年5月23日至5月29日,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蟾蜍和蛙600余只。共计非法猎捕、收购蟾蜍和蛙4304只,造成其中33只个体死亡。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杨某某非法猎捕、收购的蟾蜍和蛙系中华蟾蜍4300只,黑斑蛙4只,均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规定的国家保护动物。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损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当地局部的生态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乐陵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9日提起公诉后,于2020年2月18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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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刘刚
编辑|李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