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随着庄严的法槌敲响,乐陵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该案系全省首例涉及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由乐陵法院院长孙文中担任审判长,与两名员额法官及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下旬,被告人杨某某使用夜间照明等方法非法猎捕中华蟾蜍、黑斑蛙3700余只,另购买他人非法狩猎的中华蟾蜍600余只,其中造成33只个体死亡。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猎捕、收购的中华蟾蜍、黑斑蛙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保护动物。2019年5月30日,乐陵市森林公安局对上述蛙类依法鉴定后,在马颊河放生。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猎捕受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中华蟾蜍及黑斑蛙达到20只以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杨某某明知系他人非法狩猎的中华蟾蜍仍予以购买,且数量达到50只以上,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乐陵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被告人杨某某赔偿因其犯罪行为导致的生态资源损失人民币三千三百元,支付至德州市财政局专设的治理环境专项资金(基金)归集账户,用于乐陵市生态资源的修复。
三、被告人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人民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知更为深刻,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不断提升。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猎捕、收购中华蟾蜍、黑斑蛙,不仅受到刑事法律追究,还需承担生态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给人们上了一堂生动的生态保护法治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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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张群 刘刚
编辑|李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