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发布最新通告:违规施划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取缔并处罚 2020-08-06 11:21 0 关于规范市区车辆停放秩序的通告为缓解市区停车供需矛盾,规范市区停车秩序,提升城市品质,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市区车辆停放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规定停放在停车场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内。二、在路内临时停车泊位上停放的车辆,应当按照停车泊位指示的方向和位置有序停放。未标识停车方向的应当沿车辆行进方向顺向停放。三、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内施划停车泊位或设置停车场。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四、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禁止停放车辆。五、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企业要加强对所投放车辆的维护、管理,及时清理挤占车行道、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公共绿地等未在规定区域内停放的车辆。六、对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驾驶人在现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口头警告,责令立即驶离或按照规定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不服从指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七、在道路范围内长时间停放、影响道路通行的“僵尸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车辆登记信息联系车辆所有人驶离;无法与车辆所有人取得联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至指定地点。八、被拖移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需持有效证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后领取车辆。拖移及停放车辆不收取费用。九、对拒不配合,或者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德州市公安局2020年8月5日 德州日报新媒体出品记者|马乐编辑|李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