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告诫函:“双节”期间严禁擅自涨价、价外收费!

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中秋、国庆“双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经营单位:

中秋、国庆将至,为做好我市“双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全力确保“双节”期间我市生活必需品价格整体平稳,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部署,现就规范广大经营者的市场价格行为做出如下提醒告诫:

严格自律,依法经营。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自律,依法经营。

明码标价,诚信经营。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即在经营和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价目表或标价签,注明所经营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和提供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禁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各商家超市进行促销活动时,不得以虚构原价,虚假降价,虚假折扣等欺诈行为进行促销,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诱导他人进行交易。不得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等价格术语,误导消费者。

各客运、出租车、公交、铁路、高速公路等经营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严禁超过政府定价擅自涨价、价外收费、误导性标示等违法行为发生。各高速公路救援服务公司、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经营者要做好商品及服务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各医疗、供气、供水、供电、餐饮、旅游、住宿、洗车、快递、车辆救援、猪肉制品生产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等涉及民生服务领域的经营者,在收费公示的同时,要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严禁散布涨价信息、价外加价、隐瞒价格附加条件、变相涨价、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严禁利用节日繁忙之际乱涨价和变相涨价。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所有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开展多种形式的市场巡查和重点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经营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德州日报新媒体出品
记者|石秀秀 通讯员|王文君
编辑|苗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