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近日,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在广泛听取诉讼参与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三起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了强制措施。
自该规定试行以来,陵城区检察院坚持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奏响“三部曲”,积极开展该项工作。
建章立制,保证审查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近年新增业务,缺乏具体操作规范,该院坚持制度先行,夯实办案基础。针对高检院、省市院的部署要求,从权利告知、案源筛选、案件受理、初审、立案审查、结案等方面均严格按照高检院的规定执行,严格时间节点,同时还因地制宜摸索符合实际情况的工作机制,对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适用范围、审查参与人、审查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从制度层面保证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范性和易操作性。
把握两项重点,夯实公正基础。一是把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把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核心要件,重点加强对犯罪情节是否较轻,是否认罪或悔罪,是否积极退赃退赔,是否具有现实危险、是否可能重新犯罪、是否可能妨害作证、是否具有自杀或逃跑可能等情形的审查,防范危险因素重新进入社会。二是把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后可能导致被害方情绪激化的矛盾点。坚持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是否具有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能否羁押必要审查立案的重要依据,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着重审查是否已赔偿被害人或近亲属损失,双方是否达成谅解协议;通过审查办案,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减少羁押量,节约司法资源。
坚持依职权审查启动和依申请审查启动相结合,保证高效公平。根据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特点,采用“普遍撒网,重点打渔”的方式,坚持做好案源筛选工作,依职权主动梳理筛查案源,甄别逮捕后可能不适宜或者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人员,重点关注轻伤类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交通肇事等社会危害性一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赃退赔意愿强烈,法院轻缓判决率高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羁押期限可能超过刑期的案件,明确其变更强制措施的刚性条件。刚性条件满足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未申请的,可依职权启动立案审查并向办案部门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
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切实维护了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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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徐磊
编辑|李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