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级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办法出台 | 办案质量与补贴挂钩

7月20日,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德州市市级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管理办法》,对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等内容作出调整规范。

法律援助补贴,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或其所属单位的费用。根据不同法律服务形式,分为办案补贴、值班律师值班补贴、法律咨询补贴、认罪认罚案件法律帮助补贴及其他服务形式的补贴等。

《办法》共七章二十七条。鼓励采取非诉讼方式办理是文件的亮点之一。规定以非诉讼调解、和解方式达成协议的案件,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与诉讼案件一样,这一规定旨在提高律师采取非诉方式结案的积极性。

对补贴标准进行规定。对各种类型的案件分阶段进行了规定。明确补贴一般由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构成,并分别规定了各类补贴的构成及标准、幅度,明确了补贴支付的有关要求。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根据办案阶段,给予800至3600元的不等补贴;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根据不同情形,给予800至3200元的不等补贴。

对特殊情形进行规定。一案多人或者一人多案,每增加一人或一案,补贴增加100至300元,15000元封顶;案件终止的,根据立案阶段、庭审阶段、裁判阶段分别发放20%、50%、80%不等;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成本支出过高的案件最高可以按标准的2倍发放;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一般服务事项不得领取补贴,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领取基本劳务费。

对不予发放情形进行了规定,并推行差别化发放办案补贴,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及时组织案件质量评估,实行案件差别化补贴发放制度,对合格以上的案件和其他已办结的法律援助事项,应按月或季度及时足额支付办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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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邓静 通讯员 | 马世利
编辑、审核 | 张志宁 终审 | 杨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