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汛期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相关经营者及单位:
为维护汛期市场价格秩序,保障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各相关经营者及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意识,积极配合做好米面粮油肉蛋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禁止各相关经营者及单位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如有相关价格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并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对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45、12315投诉举报电话反映。
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8日
德州日报新媒体出品
来源|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李榕
审核|朱代军 终审|尹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