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导盲犬按规定可进入公共场所

导盲犬区别于一般宠物犬,是工作犬的一种,是经过严格训练的狗,具有自然平和的心态,会适时站立、拒食、帮助盲人走路、乘车、传递物品,对路人的干扰不予理睬,同时也不会对他人进行攻击。

导盲犬是视障人士的眼睛,对保障盲人牵引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的权利,国家及各省市都出台了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

(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养老机构、医疗机构;

(四)金融、通讯、商场、宾馆、餐饮场所、室内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

(五)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网吧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六)候车室和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七)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城市公园、广场等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士携带扶助犬的,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综上法律法规的规定

盲人携带导盲犬

进入公共场所合法合规

请相关经营者、管理者、从业者

依法保障

记者|马乐 综合|德州公安
编辑|李榕
审核|朱代军 终审|尹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