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种情形?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二)劳动者单方解除;(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其中劳动者单方解除又分为预告解除、通知解除、即时解除三种情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又分为过失性辞退、非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二、什么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但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什么是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履行预告程序,受到程序性限制,即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什么是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在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预告,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什么是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存在上述严重危害劳动者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什么是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失性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在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在非劳动者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条件的规定。
八、什么是经济性裁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当用人单位因一些特殊情形,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这种批量裁员的行为叫做经济性裁员。这些特殊情形包括:(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据《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经济性裁员存在法定程序,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需要注意,经济性裁员存在优先录用和优先留用相关条款。
九、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非过失性辞退)、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都有哪些附随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有关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需要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有关规定履行双方约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