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一揽子新政策,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

因城施策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山东出台一揽子新政策,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

●以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市场价,保障对象不设收入门槛

●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

●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电气暖均执行民用价格

11月17日讯 今天,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进行解读。《意见》以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4个方面提出15条“硬核”措施。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因城施策,科学合理确定发展方式和规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介绍,《意见》结合我省城市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分析各市房价收入比、房租房价比等因素的基础上,将全省16市划分为人口净流入大城市、城区人口总数超过100万的城市和其他城市三个类别:一是济南、青岛2个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以实物保障为主、租赁补贴并重,多点布局带动全域,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努力实现职住平衡;二是淄博、枣庄、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临沂、聊城等9个城区人口总数超过100万的城市,统筹实物和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结合资源禀赋和需求,合理用好相关土地支持政策,盘活存量资源,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三是德州、滨州、东营、日照、菏泽等5个城市,以租赁补贴为主,盘活市场存量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改建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给谁住?租金怎么定?《意见》明确,保障对象不设收入门槛,重点保障在城区工作生活、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优先保障新就业、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租金要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同时规定动态调整周期不超过2年。坚持保基本的原则,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土地支持政策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础。省自然资源厅一级巡视员王桂鹏介绍,我省将积极引导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意见》还对资金保障、金融支持、税费优惠和价格政策支持等逐一明确。在资金保障方面,完善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强化对资金分配、使用的跟踪监控;在金融支持方面,积极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在税费优惠方面,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享受相应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在价格政策方面,除用水、用电、用气执行民用价格外,我省还特别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暖也按民用价格执行。

“《意见》的出台无论对企业还是租客,都是极大的利好。”新闻发布会上,青岛达睿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务部经理张雪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