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1)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教育和培训,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和可能发生的不安全事故;
(2)有权获得保障自身安全、健康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3)有权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予以拒绝;
(4)有权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有权获得定期健康检查;
(6)发生工伤时有权得到抢救治疗;
(7)发生工伤后,从业人员或其近亲属有权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申请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待遇,报告申请要经企业签字,如企业不签字,可以直接报送;
(8)工伤从业人员有权按时足额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9)工伤致残,有权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护理依赖鉴定及定期复查;
(10)因工致残尚有工作能力的从业人员,在就业方面应得到特殊保护,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对因工致残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根据不同情况安排适当工作;在建立和发展工伤康复事业的情况下,应当得到职业康复培训和再就业帮助;
(11)工伤从业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认定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有权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载委员会申请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4.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的义务主要有哪些
(1)从业人员有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和被临时指定的工作,服从本单位负责人的工作安排和指挥;
(2)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配合用人单位积极预防事故和职业病;
(3)从业人员或其近亲属报告工伤和申请工伤待遇时,有义务如实反映发生事故和职业病的有关情况及工资收入、家庭有关情况;当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给予配合;
(4)除紧急情况外,发生工伤的从业人员应当到工伤保险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治疗、康复、评残要接受有关机构的安排,并给予配合;
(5)工伤从业人员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完全恢复或者部分恢复劳动能力可以工作的,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