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条件、程序和原则

1.职工有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如何正确理解“上下班途中”?

答:“上下班途中” ,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而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增加了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事故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的范围,但也附加了限制性条件,即非本人主要责任。根据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即使是劳动者负主要责任,只要不构成犯罪和不违反治安处罚法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这些情况不予认定工伤。所以可以这样理解,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范围扩大了,但认定标准更加严格了。

3.对工伤认定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

答:“工作时间”包括法律及单位制度下的标准工作时间和临时性工作时间以及不定时工作制下的不定时工作时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劳动时间,而应包括上下班途中时间、加班时间(包括自愿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因公出差期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工作场所”不能仅仅理解为是狭义上的劳动场所,具体包括围墙内所有场所、指派外出工作场所及路线、上下班路线等。“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提供福利,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一般不能作为工作原因。如果单位强令职工观光旅游则可以视作工作原因。职工利用工作之名吃喝玩乐或者从事涉及领导或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4.如何正解理解“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含义?

答: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具体为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例如,陌生客人对于社区或者写字楼门卫或者保安履行管理职责的不服,对门卫或者保安施加暴力。

二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意外因素导致的人身伤害。例如在工地上因高处落物受到的伤害,环卫工人被枯死树枝砸中致伤,户外作业工人被闪电击亡等,在这类情况下,无论从法理的角度还是从工伤保险的基本精神来讲,都应将其纳入工伤的范围。

5.职工有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6.如何正确理解工伤认定中的生死“48小时条款”?

答:48小时视同工伤,是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作出的规定,而不是对工伤作出的规定。工伤与视同工伤二者的属性是不同的。工伤的根本特点在于“三工”:工作时间内、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其核心点是伤害由工作原因造成的,而视同工伤则不具备这一特点。例如某建筑工人在工地施工中,因高空坠物被砸伤,在医院救治了3天后死亡,其抢救时间虽然超过了48小时,仍然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死亡。某工厂职工在车间工作时,突发心脏病被送到医院,救治3天后死亡,因其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就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为什么?前者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不管抢救多长时间,都可以认定为工伤;而后者是因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疾病造成的死亡,就有了48小时的时间限制。由此可见,现在许多人将48小时的视同工伤规定与工伤混为一谈,动辄就说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这是不准确的。

7.职工有哪些情形不能够认定为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8.过失犯罪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的伤亡,能认定为工伤吗?

答: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故意犯罪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这就是说过失犯罪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伤亡,只要符合其它工伤认定的标准也可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举例说明,劳动者开车下班发生交通事故,自己严重受伤同时导致3人死亡,该员工负同等责任。该劳动者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同时自己受伤仍然可以认定为工伤。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意味着因吸毒发生工伤事故的虽符合其它工伤认定的标准,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与修改前的同条同项相比,增加了吸毒的情形。“犯罪”,须提供法院认定职工构成犯罪的生效裁判文书,且该犯罪行为与伤害具有因果关系。“醉酒”,须提供医学证据表明职工醉酒,或者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工作中有严重的行为失控表现,并导致事故发生。

9.如何申请和认定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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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审核 | 张志宁  终审 |杨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