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新版《党纪处分条例》的重大新信号

背景:

日前,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而上一次修订《条例》是2015年10月。

相隔不到三年时间,为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再次修订?据了解,这是由于上次修订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有了一系列重大的创新成果,亟待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

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修订后八大亮点值得关注

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一个思想”,即增写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两个坚决维护”,即增写

“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个重点”,即将

不收敛、不收手,

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

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

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

“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即增写

“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

五处纪法衔接,即

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

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六个从严,即对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

破坏民族团结,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

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

民生保障显失公平,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

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

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七个有之”,即在《条例》中增写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

(七个有之: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自己的所谓仕途,为了自己的所谓影响力,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

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即对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

党员信仰宗教,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

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

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

不重视家风、

对家属失管失教等

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开除党籍”不等于“除名”,“违犯”“违反”搭配有讲究,多处修订有新意

一、“开除党籍”与“除名”有何不同?

翻看《条例》,会发现既有“开除党籍”又有“除名”的表述,那么两者有何不同?

据了解,“开除党籍”是党纪处分的一种,而“除名”不是处分形式。两者的客观结果一样,被开除党籍、除名后都不再是党员身份。但根据《条例》第13条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而被除名的党员则无此规定。

二、“违犯”“违反”又有何区别?

据了解,“违犯”指违背和触犯,“违反”指不符合、不遵守,《条例》中在搭配词组时,

“违犯”一般与“党纪”相搭配,

“违反”一般与“某种纪律的行为”相搭配。

三、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条例》的修订还有多处值得关注之处。例如,

在第17条对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中,整合了原《条例》第39条第2款的内容,

将“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的表述,

修改为

“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是在“违纪”的基础上增加了“违法”的表述,

二是将原先的“坦白”修改为“配合”。

据悉,这是根据近年来执纪审查的实践作出的修订。

今年监察法颁布以来,近期已有多名包括中管干部在内的党员干部主动投案自首。该条款的修改将有助于促使更多涉嫌违纪违法的干部如实向组织交代违纪违法事实。

四、受处分后的宣布问题

此外,第41条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增写“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对违纪领导干部的规定更加严格。

五、申诉问题

另一处值得关注的修改是第42条第2款,增写了“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对保障党员权利作出了规定。

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

关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的条款,则从原先工作纪律部分的第114条挪至政治纪律部分的第67条,除了主体责任外,增写了对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不力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力度。

七、增加了对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的规定

在廉洁纪律部分,第88条、89条在收受财物的情形中增加了对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的规定,第94条增加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处分规定;

第95条增加了对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和“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

八、10月1日即将实施

还有一个多月的时间,新修订的《条例》即将实施,这将会对8900多万党员和45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产生怎样的影响呢?让我们拭目以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