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陵城区人民法院对豆某辉、豆某贵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党组书记、院长耿曙华担任审判长,与员额法官邢杰、张浩组成合议庭。陵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姜山彤依法出庭支持公诉。16名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共40余人参加旁听。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以来,豆某辉在陵城区城区及周边区域组织豆某贵、盛某、范某明等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豆某辉为组织者、领导者,豆某贵、盛某、范某明、柴某来为骨干成员,张某宁、孟某录为积极参加者,李某广、齐某华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伪造银行转账凭证、验资报告的方式虚报注册资本成立聚鑫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该组织通过高利放贷、插手经济纠纷获取非法利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并以限制人身自由、关狗笼、跪砖、跪铁链子、脱光衣服泼冷水、殴打、纠缠、滋扰等暴力、“软暴力”手段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48起,欺压残害百姓,致使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严重破坏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在德州市陵城区形成重大影响。
法院判决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豆某辉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余2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
案件审理追踪
6.12—6.19
法庭组织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全案犯罪事实及证据发表了辩解、辩护意见,为案件审理工作如期进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6.28—7.1
陵城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豆某辉、豆某贵等25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由陵城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耿曙华担任审判长组成7人合议庭,通过“云庭”进行审理,陵城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姜山彤出庭支持公诉。
8.20
陵城区人民法院对豆某辉、豆某贵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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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编辑|苗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