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吕兆敏刘志勇报道
德州新闻网讯 近日,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与省、市院行政检察部门及本院第五检察部多方联动,就一起长达四年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案,充分运用“听证+司法救助+和解”等方式,成功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当事人当场撤回监督申请,取得了“案结事了政和”的良好效果。
王某某为德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职工,其于2016年2月18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区人社局出具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某为工伤。王某某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中,王某某先后与保险公司、肇事方秦某某等人达成调解。两次调解均已执行完毕。后王某某又以区人社局为被告,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其履行审核义务,支付王某某未获赔偿部分的医疗费267672.8元,并承担诉讼费。
本案经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及再审均认为,基于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形,尚不能满足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前提条件,判决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王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德州市院和陵城区院联合办理了该案,调阅了全部案件卷宗材料,向各方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及时向省院汇报,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共同研究,省院与省高法有关人员也进行了沟通。经详细审查一致认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受害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应当以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为前提,并且受害职工在提出上述先行支付申请时有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相关情况的义务。本案中,王某某在交通事故民事纠纷诉讼中先后与保险公司和秦某某等人自愿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且均已执行完毕。
根据本案目前现有证据情况,不能证实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形,即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前提条件。据此,虽然非常同情王某某的遭遇,但依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区人社局不予支付王贵香工伤医疗费并无不当。
考虑到本案当事人的特殊情况,为了给当事人、行政机关提供一个共同参与、平等对话、查清事实、辨明是非的平台,最大限度的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化解行政争议,市院行政检察部门与陵城区院第四检察部办案人员组织了公开听证会,让申请人把多年想不开的心结、解不开的疙瘩讲清楚,将多年的积怨和生活困苦表达出来。同时,听证会邀请两名人民监督员参加,发挥听证员客观独立的优势,帮助申请人从长期纠结的法律误区中解脱出来。
经过各方人员耐心细致的讲解,当事人终于解开心结,同意撤回监督申请。考虑到车祸发生后王某某长年卧病在床,需要人照料,家庭生活极其困顿,省检察院和区检察院为其申请了司法救助金5.5万元。
同时,为了彻底解决当事人的后顾之忧,区检察院积极协调区人社局和王某某所在公司,促成各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将王某某应当享有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到位,王某某所在公司为其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10万元,最终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