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储存烟花爆竹103箱!夏津一男子被行政拘留7日

1月21日,夏津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走访摸排中发现,郭寨村某门市部老板姜某未按规定将烟花爆竹存储在指定场所,而是为方便看管,擅自将烟花爆竹存放在村里出租房中。经清点,现场共有烟花爆竹103箱,没有必要的安全措施,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经依法询问,姜某表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随即联系烟花公司由其派专用车辆将烟花爆竹转移到公司仓库存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姜某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行政拘留七日,现已执行。

普法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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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夏津公安 编辑|苗欣
审核|张晓航 终审|朱代军